朗读
永政办发〔2017〕53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全县工贸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
实施意见(试行)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动工业、商贸业、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县经济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按照市委确定的巩固提升全省“铁三角”地位这一发展方向,以及我县“五优五提”发展重点和“一带两城五组团”发展布局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6〕2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18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5〕4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84号)等文件精神,对经信与商务系统扶持政策进行完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育企业成长梯队
第一条 对当年统计快报工业总产值或内贸销售额首次超1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15万元、20万元、30 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超200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超2000万元批发业企业、超1000万元零售业企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企业,其工业总产值或内贸销售额增长超30%的,奖励5万元;对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内贸销售额超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其增长超15%并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二条 对税收年度实缴税收超600万元且增加超25%(含)、税收年度实缴税收超1200万元且增加超20%(含)与税收年度实缴税收超3500万元且增长超15%(含)的企业,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出口免抵额及偶然性税收如厂房交易、股票减持、行政处罚等,下同),由县财政予以50%奖励。
第三条 对首次评为县明星企业、巨龙企业、功勋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对首次获得经信或商务系统(包括贸促会)行政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各类企业或出口名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当年规模以下企业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行业限额以上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包括当年新办企业、新引进企业),以上年实缴税款为基数,三年内对新增实缴税款县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第六条 对县级、市级、省级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商会),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协会开展的业务活动支出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第七条 工业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贸易摩擦案件,维权胜诉后给予维权费用30%的补助,国内案件每起不超过10万元奖励,涉外案件每起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100(含)-500万元的项目给予8%的补助;投资额500(含)-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9%的补助;投资额1000(含)-2000的项目给予10%的补助;投资额超过2000(含)万元的项目给予15%的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机器换人”专项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国产设备给予16%的补助,进口设备给予11%的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6%的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700万元。
第十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产品通过国家、省级鉴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重点领域首台(套)和优秀工业新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企业以自主创新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扶持的,由县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助。
三、大力发展信息经济
第十三条 企业两化融合项目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软件及软件服务费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服务于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应用的云服务平台项目(工业云、行业云、中小企业信息化云服务平台和以“产学研用”一体化为特征的平台建设等),在云服务平台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按项目研发(含软件)和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企业购买云服务费用2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支付使用费30%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快绿色制造转型
第十六条 企业采用与研发节能降耗技术、设备、工艺、产品的,实际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3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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