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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的通 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快推动我县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2017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要求推动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的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成〔2017〕86号)和《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温市科发〔2017〕28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县现有专利产业化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经费列入县财政科技经费,其工作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
3.具备较好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
4.申报单位拥有申报项目的完全知识产权,且未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申请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必须拥有与其核心技术相关联,距法定期限到期不少于5年的一件或一件以上有效授权发明专利(包括受让的发明专利),且不存在权属、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
2.项目专利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项目的产业化目标明确,项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预计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3.新药类项目须完成Ⅱ期临床研究,并已启动III期临床;医疗器械项目已完成样机检验,并已启动临床研究;各类特种行业的项目须拥有相关行业准入资格。
三、审核立项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本):
1.永嘉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项目所依托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复印件(含专利权书和说明书);
4.申报项目所依托发明专利年费缴纳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5.项目所依托专利为企业引进、购买的,需提供专利技术引进、购买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合同需经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
第七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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