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0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实施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资产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和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和绩效管理;
(七)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动态管理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和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使用、处置事项;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接受调剂或置换;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具体承担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以及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约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二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单位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结合资产配置标准,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及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据此安排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资金,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由财政部门在批复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下达;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资产购置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
(四)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需增加或调整资产购置的,也按上述程序报经批准;
(五)经由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资产购置预算原则上应于当年执行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经财政部门核实同意后可转入下一年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购置计划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购置、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入账。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明晰资产权属,及时掌握资产使用状态。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帐、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对外出租。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所形成的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及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并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承担责任。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基本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投入使用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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