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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JD00-2018-0001
为切实做好我县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清明期间森林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3月25日至4月10日为森林禁火期,全县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一切农事用火活动。
二、在禁火期内,凡进入林区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八大禁令”: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三)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六)严禁野炊、烤火、玩火、放孔明灯;
(七)严禁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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