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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永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指导开展永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落实污染源普查的重大国情调查定位,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等基本情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利用国家和省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质量”相关联响应关系、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总量管理提供支撑,为准确判断当前生态环境质量和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永嘉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永嘉县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信息、国家质检总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统计局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等综合形成并下发普查单位初步名录。地方根据初步名录,结合用水用电及纳税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入户清查工作,经查漏补缺后形成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名录库组织普查。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

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其他。

根据我县环境管理需求,其他需要增加的相关普查对象(如区域小微轻污染单位)或除国家规定外的污染因子。

三、普查技术路线

普查对象划分为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三类,其中固定源通过发表调查获取普查对象活动水平基本信息,结合实际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综合核算污染物排放。分散源和移动源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整体活动水平(强度)信息,结合抽样(典型)调查分析获得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污染排放整体核算。

(一)工业污染源

1.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采用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2.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水利、环保、市政、治水办等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整体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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