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村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必须严格落实“四到场”监管制度,做到定位放线到场监管、规划验线到场监管,施工过程到场监管、竣工核实到场监管;同时加强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筑风貌管控,以及排污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配合支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从事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等主体社会信用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重点落实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辅助工作、农村住房建设定位放线服务,以及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更新和适当修改服务等经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筑风貌和排污设施的审批、验收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县域内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以及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用档案,并指导信用评价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县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建材市场的检查和监管工作;加强对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抽检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为建房户提供建材质量检测和咨询服务。
县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公路、林业等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法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牵头设置网格管理员,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工作,网格员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第一时间报告和处置。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指导建房户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报告。
第三章 农房设计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由建房户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选用图集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户无偿提供设计图适当(户型布局基本一致)修改服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更新,以及为建房户选用的设计图提供适当修改工作。
第七条 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应当包括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有条件的可以同时设计专业施工图纸。农村住房项目豁免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和建房户联合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等要求。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应当体现地域特征与文化特色,既要注重村居整体风貌,又要注重农房单体设计,实现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形式。特别是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其建筑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充分体现楠溪江流域文化特色;建筑外立面颜色不应采用红色、蓝色、绿色等艳丽色彩;屋面以坡屋顶为主。
第九条 农村住房设计建筑施工图时,应当同步设计排污设施(雨、污分流管网,化粪池等),房屋内部排水系统应做到雨污分流,并标明化粪池设计位置。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审批阶段,按本办法有关农村住房建筑风貌、排污设施等设计要求,加强对农村住房设计方案指导、服务工作,并严格审查农村住房设计方案。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施工备案制。建房户在农村住房施工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乡规划区的农村住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农村住房设计图纸。
(四)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户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农村住房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施工备案。
第十二条 建房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施工备案后,由乡镇(街道)免费提供放线服务。“便民窗口”自收到建房户报送的放线服务申请,并由建房户选择测绘单位后,即日出具放线联系单。
乡镇(街道)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农村住房免费定位放线服务。
第十三条 建房户承担农村住房建设主体责任,并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负总责。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农村住房设计图纸,不得偷工减料。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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