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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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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45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产业平台项目支持力度

1.推进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分别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公共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引进力度。对引进世界500强(以上年度排名为准)服务业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以上年度排名为准)、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分别给予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80%50%的奖励,补助期限为三年。

二、加快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

3.加大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县功勋、巨龙和明星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4.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对当年规模以下企业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5.支持制造业服务化发展。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物流、品牌管理、劳务派遣和检验检测等服务业企业,且实现“规上”入库统计的,给予物流、品牌管理、劳务派遣和检验检测等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且连续三年返还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

6.引导服务业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被列入国家、省、市、县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物流业提升发展

7.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首次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市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8.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本县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投入需占总投入的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9.大力引进金融总部。新设立或引进总部在永嘉注册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总部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4%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开办补助。在总部金融机构正式运营后,连续三年返还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的80%。

10.鼓励无形资产办理质押贷款。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出现风险的,经有关方面依法处置后,按不超过最终贷款本金损失额20%的比例对承担最终贷款本金损失的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银行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五、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11.鼓励发展新零售。发展智能商业新业态,对年度新设30家以上无人便利店,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20万元;对新引进单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项目业主单位50万元补助。

12.引导传统商贸业在继承中创新。支持培育具有产业特色、经营特色、文化特色的多业态商业街区,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著名商业街区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大力发展旅游业

13.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凡符合《永嘉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永委发〔2018〕13号)规定的,按该规定予以奖励(补助)。

14.打造特色旅游产品。鼓励整村发展民宿。凡整村开发民宿达到100个房间以上,且统一设计、统一品牌、统一经营,平均每一个房间投资(包括房屋改造、硬装、软装)达5万元以上、3-5万元的,分别给予8000元/间、5000元/间的一次性补助。整村开发民宿或在县域内连锁经营统一品牌,实行单一主体纳税,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以纳税申报额为准)以上的,连续三年予以运营补助,补助额为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创新培育休闲旅游产品。鼓励在楠溪江古村打造地方特色文化剧场,在旅游旺季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特定时段进行永嘉昆曲、永嘉乱弹等戏曲或综艺类文化演出。文化剧场所有文化演出活动采用外包的形式由演出单位承包执行,按照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统筹安排演出活动,具体演出要求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全年演出场次达到120场以上的,每场(演出时间不少于2小时,综艺类不少于1小时,演职人员30人以上,其中演员不少于20人)补助6500元。鼓励发展夜游项目。凡经有关部门同意打造灯光秀等夜游产品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凡在政府或有关部门统一策划的街区(村)内打造美食餐饮、休闲娱乐、文创体验等业态产品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或个人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纳税申报额为准)以上的,同时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补助额为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鼓励发展特色旅游购物和餐饮点。提升农家乐品质,对新评为三星级至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且达到餐饮行业 200 万元以上限额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新评为省级、市级农家乐示范点(特色点)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鼓励打造时尚餐厅和培育特色旅游购物点,全年评选出各10家时尚餐厅和特色旅游购物点,对首次入选的给予资金奖励,前1-3名,奖励2万元;4-7名,奖励1万元;8-10名,奖励0.5万元。

15.加大旅游招徕奖励。县财政每年安排200-500万元预算资金,专门用于旅游招徕奖励。对团队游客人头、年度门票消费排名、渠道建设和境外团队的奖励,按温楠〔2018〕22号文件规定执行。鼓励团队游客在我县境内住宿。凡单次购买2个(含)以上楠溪江景区门票(包括竹筏与舴艋舟漂流)的过夜团队,全年累计人次达到10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旅行社第一个晚上每人次15元、第二个晚上(含)起每晚每人次20元的奖励(住4人/间及以上集体宿舍的除外)。已享受团队游客人头奖励的,不再享受住宿奖励。对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及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签订写生协议的院校或团队,凡每次写生人员20人以上,且在永嘉县域内连续住宿5晚以上的,按每人每晚20元给予补助,并对其领队按每次每人50元给予奖励。对开设“楠溪江旅游散客班线路”的客源地旅游批发商,根据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予以补助。

七、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16.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培育一批民营龙头文化企业和特色文化企业,加强民营企业文化产业,使之成为第三产业新的增长点。对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园区运营主体不单一的不予奖励。本县文化企业参加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组织的市外非营利性重点文化节展的,县财政补助70%的参展费用,其中非遗产品生产企业全额补助参展费用

17.鼓励发展影视、演艺。在永嘉注册的影视企业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知名卫视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50集,每部只奖一次。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作品出品方200万元。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播出并在其类别年度排名前10的电影类、电视剧类、网剧类、网络大电影类作品,经认定,每部奖励50万元。单个影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下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7%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积极引进一批专辑制作、发行、推广、巡演等市场机制成熟、具有影响力的音乐企业,推动国内外知名音乐节品牌落户永嘉,支持国内外著名音乐作品和流行音乐产品来永演出,按照举办音乐节和演出票房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18.支持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租房新办的博物馆、美术馆,按陈列展览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不超过20万元的费用补助。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八、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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