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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0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本县行政区内的下列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具有本县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2.本县大中专院校在册学生;

3.本县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持有本县居住证的新居民可选择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非本县户籍的学生儿童和新居民可在居住地所在村居(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三)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当年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即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出生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县外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迁入关系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到县医保中心办理中途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费用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本县户籍城乡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全员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户内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县外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需要重复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总筹资标准为1150元/人(含大病保险),其中个人自筹35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800元/人。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困境儿童、抚恤优待对象、现役军人父母,个人不缴费,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筹资方式及要求

(一)医保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我县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实施年度。

(二)筹资方式。实行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市民卡银行账户批扣缴款的方式,逐步取消通过村居(社区)收取现金上缴的方式。

(三)筹资期限。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参保的个人缴费期限为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各城乡居民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市民卡等银行账户批扣缴款,或到各支持银行窗口现金缴纳,或到各税务分局(所)窗口刷卡缴纳,或支付宝城市服务缴纳,逾期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登记录入。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要统筹做好辖区参保人员的汇总,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数据的录入和校对工作,确保在202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实时享受新年度的医保待遇。

(五)参保公示。各乡镇(街道)完成数据录入后,要及时按村居(社区)打印2020年度参保人员名册,在村居(社区)公示栏内公示7天,并督促居民及时核对。

四、医保待遇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继续按照门诊和住院统筹(包括特殊病种门诊)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的模式运行。药品与诊疗项目的报销范围,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一)门诊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报销仅限于永嘉县内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本年度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报销600元封顶。参保人员门诊就诊费用实行当场刷卡实时结算报销,事后无效。

(1)普通门诊在县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和县内民营医院)报销比例为20%;在县内基层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门诊慢性病病种暂定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高脂血症、癫痫等14种。基层医院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其中肺结核基层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指定药店、民营医院、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报销比例为35%。

2.特殊病门诊。包括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儿童孤独症治疗、失代偿期肝硬化、癫痫等12个病种。此类参保患者,其用于特殊病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报销待遇给予报销。

(二)住院医疗待遇。

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1.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报销限额。2020年起付标准:县内基层医院为300元,县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和县内民营医院)为400元,县外市内医院、市外医院(当地医保定点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1000元;年度最高限额设为200000元。

2.2020年住院医疗费用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报销。

(1)起付标准以上—20000(含)元报销比例:基层医院75%、县级医院70%、县外市内医院40%、市外医院40%;

(2)20000元以上—80000(含)元报销比例:基层医院75%、县级医院70%、县外市内医院45%、市外医院40%;

(3)80000元以上—200000(含)元报销比例:基层医院80%、县级医院75%、县外市内医院50%、市外医院40%。

(三)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我县按照温州市大病保险政策统一执行。起付线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2020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至起付标准15倍(352500元)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其他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贫困人群,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上述人群大病保险封顶线 ,进一步减轻大病贫困人群医疗负担。

(四)其他医保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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