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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鄞州区2021年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公告

朗读

根据《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 号)、《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6〕183号)、《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196号)、《关于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99 号)等文件规定,鄞州区外来务工人员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工作将在7月15日开始启动 ,现将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是指符合《关于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99 号)规定条件的在鄞州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具体条件如下:

  (一)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二)参加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取得2021年度量化积分, 且分值不低于10分 ;

  (三)与注册登记在鄞州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含鄞州区内自主创业);

  (四)申请时在市区(市区指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及未享受宁波市人才安居和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或征收、拆迁的,应当计算在内)。

  二、租赁补贴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宁波市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浙江省居住证》;

  (三)《宁波市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确认单》;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五)与注册登记在鄞州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鄞州区内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所提交资料系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认证盖章。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照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乘以租赁补贴比例确定。

  (一)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

  (二)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根据申请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登记居住所在街道、镇执行不同的标准。(鄞州区各街道市场平均租金为28元/平方米,各镇区域市场平均租金为17.5元/平方米)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比例为申请人《浙江省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域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40%。

  四、租赁补贴保障户数指标

  鄞州区2021年度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年度保障户数指标为300户。

  五、申请时间及流程

  (一)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前必须先进行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积分申评政策请下载注册“e乡鄞州”APP了解,详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通知》(鄞政办发[2017]196号);本次积分申评途径为线下窗口受理,各镇(街道)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服务窗口地址、咨询电话、受理时间等信息详见申评受理点信息。)

  鄞州区流动人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量化积分申评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8月15日(法定工作日)。

  (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获得赋分(分值不低于10分)后,于规定时间内到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日期为2021年9月1号至2021年9月30号(法定工作日)。

  (三)经核准后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流动人口年度量化积分从高到低排序,取前300户家庭实施保障(不足300户的按实际户数),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年度保障户数指标的,不安排轮候,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请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当量化积分总积分相同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大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年度保障户数指标时,根据申请人基础项目积分总和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如基础项目积分总和再次相同的,根据《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时间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次月起享受,租赁补贴金额计算结果见角进元,按月发放。

  (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工作期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含),已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再重复保障。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期间,若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或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租赁补贴比例调整的,从不符合条件或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租赁补贴比例调整次月起停止发放或变更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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