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2〕5号)文件精神,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奖励。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坚持“专项使用、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管理、动作规范”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区注册纳税,符合区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服务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1.资质晋升
引导建筑业企业提升品质。企业主项资质由总承包一级晋升为总承包特级的,给予60万元的奖励;企业主项资质由总承包二级晋升为一级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企业主项资质由专业承包二级晋升为一级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建筑业咨询服务企业资质由乙级晋升为甲级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创优夺杯
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获得鲁班奖、钱江杯、甬江杯的工程,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专业工程减半;勘察设计、监理等参与配合的企业按主承建企业的20%奖励;同一工程以最高奖项计,外地工程减半。
3.科技创新
推进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应用BIM技术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4.做强做精
(1)建筑施工企业
年度企业所得税超过300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20%的存量奖励和新增地方贡献部分50%的增量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建筑服务企业
年度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超过350万元的建筑服务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贡献部分20%的存量奖励和新增地方贡献部分50%的增量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建筑劳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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