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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公示

朗读

根据《鄞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鄞政办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委人才办、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自2021年5月10日起)

如有问题建议,请与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联系人:周子健,联系电话:0574-89293245。

附件:1.《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
 

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21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赋能新生·强基攀高”战略,打造“热带雨林式”创新生态,大力培养和吸引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进一步提升鄞州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博士后在鄞州促进产业创新、新旧动能转换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5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深入推进青年友好城建设的若干举措》(甬人社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在《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鄞人社〔2018〕62号)文件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区博士后工作实际,特修订此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统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其中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须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省博士后工作站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鄞州区博士后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体责任

第五条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本区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组织本区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市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四)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相关科室共同组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使用的主体。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充分发挥好主体作用,制定并落实好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明确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申报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并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单位领导重视,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八条  省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经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发文公布。设站单位在成功招收首位博士后之后,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铜牌。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应首先建有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市、省、国家人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专家评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人社部门当年度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设站单位在招收博士后人员前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拟开展的研究课题及博士后人员信息,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被批准进站后,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在办理完成进站报批手续后,应及时登录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管理系统将博士后人员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积极发挥“鄞州区博士后创新联盟”的信息共享优势,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联盟内校企对接活动,不断拓宽博士后招收渠道。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专门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由一名领导分管并配备专职人员,服务本单位的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工作站与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由双方各选派一名专家作为合作导师(其中工作站导师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共同指导其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项目小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配合项目研究。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档案、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要求挂靠在设站单位的,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因承担重大课题项目或课题项目发生变化的,经设站单位同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适当调整在站时间。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应当为在站博士后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科研活动进行开题审核、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人员由专家组成,考核过程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应及时登录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比照设站单位同等人员,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且不说明情况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 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 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 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 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 

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 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的;

(十)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三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归属和相关利益的分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设站单位在博士后人员出站后,需根据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博士后人员出站成果绩效报告。

第二十六条  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后人员的招引作,避免出现空站。如空站时间过久且无实质推进意愿的,将根据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予以撤站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工作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其就业实行自主择业。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新设立省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建站补助(每引进1名博士后给予10万元),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建站补助(对已享受过省级建站补助的按补差享受)。对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人员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给予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25万元/年,每多招收1名博士后再增加15万元/年。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总额30万元的生活补助;在职工作的博士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的,给予总额15万元的生活补助;以上生活补助分2年进行资助。

第三十条 建立博士后事业编制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事业单位可根据出站考核意见提出留用申请,经批准直接录用为事业在编人员;事业单位可按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规定,为出站留用的博士后申请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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