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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人社〔2019〕109号

朗读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园区,区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鄞州区委人才办、鄞州区人力社保局、鄞州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两高四好”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 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内一流人才强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鄞党办〔2018〕2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四大精英”培养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37 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择优透明、重点扶持、注重实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对“高精尖”人才的项目资助。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及相当层次顶尖人才领衔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重大创业创新团队落户鄞州的,给予团队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我区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顶尖人才,给予人才一次性500万元的工作经费和500万元的个人奖励经费,给予培养单位300万元的奖励经费;对具有世界影响力,能引领我区产业发展、产生重大效益的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助;人才团队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2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引才的资助。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及相当层次顶尖人才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引才资助;对区内企业单位全职新引进或引进后入选特优人才(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除外),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的引才资助;对区内企业单位全职新引进或引进后入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甬人才发〔2018〕5 号)中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省级“重点人才计划”、市“3315系列计划”除外),属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引才资助。

第六条  对平台和社会中介机构引才的资助(具体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对区内各类高端科创平台的引才聚才成效进行评定,根据作用发挥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大力引进和培育与人才引育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作用发挥情况和引才荐才实绩,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鄞州杰出人才”“鄞州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的资助。

开展“鄞州杰出人才”“鄞州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对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及重才爱才工作先进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具体评选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人才自主评价示范单位的资助。

每年遴选5家左右职称自主评审或技能自主评价工作突出的示范企业,给予每家总额15万元的资助,分三年拨付,每年资助5万元,期间若出现工作未有效开展的,即暂停当年资助。(具体参照评审标准)

第九条  对企业引进培养重点高层次人才的资助。

对区内企业从国内知名院校、科研机构、上市公司等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及以上人才(各级“重点人才计划”个人及团队带头人除外),符合我区产业方向且年个人所得税15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择优给予企业一次性50%的薪酬补贴(按人才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的资助。每两年组织一次区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评比,由各镇(街道、园区)推荐或企业自荐,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入选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具体参照评审标准);获得省级、市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称号的,按上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对企业教授(专家)工作室建设的资助。

对经择优推荐并进入市企业专家工作站报备名单的工作站,直接授牌设立区企业教授(专家)工作室,并给予三年总计20万元的资助,其中第一年10万元,后两年各5万元;对经遴选进入市企业专家工作站重点支持名单的,按照市定标准1:1进行配套资助。鼓励区内企业与宁波南高教园区高校合作,通过企业冠名班、订单班等方式进行联合、定向培养毕业生而产生费用的,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后,按照企业支出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相关资助。

对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人员在站(在站时间按最高不超过2年计算)开展科研活动的,给予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25万元/年,每多招收1名博士后再增加15万元/年。支持省博士后工作站申请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建站补助。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区财政按1:1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

博士后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的,给予总额20万元的生活补助;“双一流”博士毕业生或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500位的国(境)外高校博士毕业生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的,给予总额30万元的生活补助;在职工作的博士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的,给予总额15万元的生活补助;以上生活补助分2年进行资助。

拓宽我区博士后人员招收渠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区内博士后人员、合作高校“引博使者”等主动为我区工作站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每1名给予2万元的奖励。

宁波市外博士和市内应届毕业博士(不含在职攻读博士)到我市各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出站后留鄞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补助。其中,签订3年及以上5年以下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40万元的补助,经核准后分3年发放;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60万元的补助,经核准后分5年发放。本项补助与其他同类安家和购房补助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实施工作站积分评估制度,对积分达到100分及以上且排名前三的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追加资助;对积分未达到60分的工作站,下一年度按照标准的60%给予科研和培养资助,下一年度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顺延至符合资助条件的年度。

第十三条 “鄞州英才”特殊津贴资助。

对为企事业单位开拓创新、技术攻关并取得显著业绩的高端人才发放“鄞州英才”区级特殊津贴(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领域政策另行制定):第1类人才,每月15000元;第2类人才,每月12000元;第3类人才,每月9000元;第4类人才,每月6000元;第5类人才,每月3000元。瞻岐镇、咸祥镇、塘溪镇、鄞州经济开发区等偏远镇(园区)的人才享受待遇提高20%。

“鄞州英才”特殊津贴实行动态管理,享受期限3年,每年发放一次,享受人员须在鄞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发放期间符合更高层次的给予就高享受。发放期满后若达到更高人才层次标准的,可再享受一轮特殊津贴,每人总计最多享受两轮,具有多重荣誉的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若在享受期内离开鄞州的,则从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中断当月起停止津贴发放。原享受过类似津贴政策的人才不再同一事由享受此政策。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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