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和《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的文件精神,现制定《鄞州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1日
鄞州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及省、市关于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第三条 纳入学时管理的继续教育学习科目分为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以下称公需科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鄞州区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五条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区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全区继续教育和学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学时管理;协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指导全区相关单位使用继续教育登记平台;监督全区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实施。
第六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本办法及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继续教育登记细则》(以下称《登记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按人事隶属关系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 学习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专业科目学习内容和方式由《登记细则》制定部门在《登记细则》中明确。学习方式或途径一般包括:
(一)参加专业科目知识考试(核);
(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三)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四)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
(五)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六)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七)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八)《登记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或途径。
第八条 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第九条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道德、社会、科技等。
第十条 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学习方式。
第十一条 公需科目学习主要采取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等手段进行。可通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以下称“市继续教育网”)获取一般公需科目学分。公需科目学习课件每年作相应更新。
第十二条 鼓励继续教育基地、具有培训资质的其他施教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其年度计划报经《登记细则》制定部门同意的,在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可纳入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并按规定计算相应学时。
用人单位举办的培训项目,按人事隶属关系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或鄞州区人力社保局同意的,应按规定计算相应学时。
第四章 学时要求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
第十四条 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学时折算标准由《登记细则》制定部门在《登记细则》中明确;公需科目每门课程经考试(核)合格才能计算相应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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