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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宁波市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办理地点

  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应在2016年54日至2016523日之间,向奉化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2016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

  20165月4日~523日,办理地址具体如下:

申报机构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

(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

奉化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一楼(大成东路277号)

88524501

88689047

88689048

  二、申报方式

  为更好地服务用人单位,向参保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条件,提高申报率,本年度缴费基数主要采用网上在线申报和窗口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在线申报

  各参保单位可登录奉化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在线申报,网址:http://61.164.72.148:6000

  (二)窗口申报

  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可到社会保险申报大厅服务窗口按原办法进行申报(随带单位公章、U盘)。

  三、核定办法

  (一)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度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两种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可免于申报,其他情形由本人自主申报。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从2016年51日至20181231日,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调,费率由1.5%降为1%。本次费率调整后,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暂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201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应与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2016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统一按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2016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387元,下限为2878元。

  (三)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并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附件:奉化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

  

 

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4月29

 

 

附件:

表一、适用于参保企业(含参照企业参保的其它单位)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2878—14387

14%

8%

402.9-2014.2

230.2-1151

基本医疗保险

2878—14387

(8.5+0.5)%

2%

259-1294.8

57.6-287.7

失业保险

2878—14387

1%

0.5%(农民工不承担)

28.8-143.9

14.4-71.9

生育保险

2878—14387

0.6%

不承担

17.3-86.3

/

工伤保险

2878—14387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按行业分类

/

表二、适用于参保个体工商户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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