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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劳务派遣定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劳务派遣定点机构入围项目经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采购编号:ZJ-NB14353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评标结果网上公示后,现确定5家劳务派遣定点机构如下:

 

序号

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1

奉化市保安服务公司

方连标

张明儿

88646213

13819895577

奉化市城基路25号

2

宁波市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杨备训

柳平

88516777

15990505900

奉化市居敬路56号

3

宁波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

徐承志

分公司负责人:吴淼

王彩波

88975335

13516886877

奉化市锦屏南路221号人才市场内

4

宁波市众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

蒋宏光

分公司负责人:孙洁

余范红

88520577

18268517000

奉化市广平路186号

5

宁波市仁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

向联合

分公司负责人:陈丹

石东倩

15058453565

奉化市开发区聚金路


    请各有关单位在上述5家劳务派遣定点机构内自行选择,按规定完成编外人员劳务派遣工作。派遣服务费、派遣机构管理规定、工资发放、派遣协议签订等事项详见附件1-3。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应兴平  联系电话:88506022
    市编办联系人:吴文豪  联系电话:88588318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国内招标文件(部分内容)
          2.劳务派遣定点单位管理规定
          3.劳务派遣协议

 

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附件1

政府采购项目
国内招标文件(部分内容)
第三章  采购内容与要求

    一、内容
    根据《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转变编外人员用工方式的实施意见》,为加强管理,拟招标5家资金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劳务派遣机构,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外人员劳务派遣定点服务。委托管理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叁年。
    二、要求

 

序号

  采购人要求

1

  按协议约定和发标单位要求提供优质服务。服务费最高限价为55元//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经双方协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0%幅度内下浮。

2

  中标人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准时申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工资标准参照奉化市委办【2013】84号文件,每月15日前发放,中标人凭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和银行支付凭证到机关事业单位结算,机关事业单位一周内将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汇入中标人帐户。

 

附件2

劳务派遣定点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定点单位的管理,维护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转变编外人员用工方式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业务,实行定点管理。
    第三条、劳务派遣定点单位资格,通过公开招标获得,签订合同,三年有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单位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务派遣定点单位须符合下列资格要求:
    1.工商注册登记在奉化市范围内;
    2.具有劳务派遣许可资格;
    3.具备资金实力,管理规范,信誉好;
    4.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劳务派遣定点单位与用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具体内容参照《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定点单位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纠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处理。
    第六条、劳务派遣定点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向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第七条、劳务派遣定点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政策把握准确,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质量控制标准,保证劳务派遣全过程规范。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及时处理与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纠纷、化解矛盾,解决劳动争议。
    第八条、派遣人员有权在劳务派遣定点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务派遣定点单位工作中发生差错,给用工单位、派遣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劳务派遣定点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降低服务标准,损害用工单位利益的;遭用工单位、派遣人员有效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
    第十一条、因劳务派遣协议引发争议,劳务派遣定点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派遣定点单位与派遣人员因劳动合同引发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于劳务派遣定点单位签订中标合同起实施。

 

附件3

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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