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进一步规范购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95号)、《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181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接收,且申报时在奉就业、创业,并办理落户手续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包括引进的博士人才),以下简称“博士毕业生”。(参照甬人社办发〔2014〕72号文件)
上述对象于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奉购买普通住宅的,可按规定分别享受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和购房贷款贴息等政策。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关于确认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执行。
外籍人士和在甬服役军人均不在享受对象范围内。
二、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办理程序
(三)资格认定:高校毕业生填写《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附件1),携带在甬各级机关提供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由宁波市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手续。
(四)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1.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对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 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2.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后,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银行卡、契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若购买二手房的另请提供税务部门的核价通知书)、经宁波市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和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开具的首套房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财税窗口办理补贴手续。
3.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申报办法
高校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只需连续缴存3个月住房公积金,凭审核完成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证明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查询证明、面谈面签等综合认定,即可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规定。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不含120平方米)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从现行30%调整为不低于20%。
三、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报办法
(六)购房贷款贴息标准:博士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按照住房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利息总额除以60个月享受每月购房贷款贴息补助,不足3000元/月,按实享受;超过3000元/月,按每月3000元标准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博士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是博士,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补助;
(2)直系亲属与博士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博士购房贷款贴息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含)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3)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博士购房的,单个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贷款贴息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七)申报流程
1.2015年申报时间定为3月、9月,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奉化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审核表》(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将申报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申报对象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审批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4.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宁波市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奉化市财政根据审批意见和预算计划,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奉化市人社局或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
(八)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市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补助。
(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补助:
1.在享受期间调离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费(养老金)的;
3.被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开除的;
4.其他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的情况。
(十)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奉化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88975000
奉化市财政局 88587165
奉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88587166、88970558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 88524690
附件:1.《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
2.《奉化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
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化市财政局
奉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
2015年1月8日
附件1:
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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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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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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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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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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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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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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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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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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