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民政厅、宁波市民政局有关通知精神,决定开展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2021年度年检年报和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1年6月30日前经鄞州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2021年12月31日前经鄞州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程序和时间安排
参检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工作: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自查申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鄞州区)(http://www.zjzwfw.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区民政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年度检查”,点击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如首次登陆须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登录界面进行注册)。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区民政局进行网上预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基金会还需监事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上传材料”页面中上传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年检初审结论。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文书确认及签章页上传。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确认文书内容,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的首页和末页。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确保上传签章页清晰完整。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区民政局对照审查标准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做出相应的年检年报结论,通过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网站公告。基金会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原件报送区民政局。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区民政局对照审查标准对基金会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基金会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做出相应的年检年报结论,通过区民政局网站进行公告。
直接登记的基金会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原件直接报送区民政局审查。报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年检结论分别为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 2021 年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根据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有违反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擅自修改章程或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6.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0.在2021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2.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强制企业入会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基金会
1.基金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2. 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3.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4.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5.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6.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9.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区民政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检年报材料(基金会)
(一)《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2021年度);
(二)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项材料需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基金会一式二份)。
五、注意事项
(一)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二)列入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组织(见附件),由区民政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区民政局承担。区民政局将根据抽查结果,确定2021年度的年检结论,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进行整改。实地抽查安排另行通知。
(三)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应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基金会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六、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89295822(民办非) 89295827(社团、基金会)
(二)QQ群:172937487(社团)、87019831、232693217(民办非)
(三)网上填报技术咨询:0571-81050591、81050495
(四)2021年度年检年报采取全网上流程,除基金会外不再收取纸质材料和登记证书副本。
(五)基金会年检年报材料报送地址:鄞州区惠风西路77号(鄞州区民政局)212,联系电话:89295827
附件: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的社会组织名单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2022年4月7日
附件
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的社会组织名单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1 |
宁波市鄞州区东柳街道中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32 |
宁波市鄞州区不明飞行物(UFO)探索协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鄞州政策 > 鄞州区民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inzhouquminzhengju/20220411/43233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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