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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鄞州区经营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朗读

现将《关于征求《宁波市鄞州区经营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如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2021年7月14日至7月22日期间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话:0574-89295824,传真:0574-89295769

2、信函: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77号219办公室,邮编:315100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2021年7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公民丧葬活动,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区民宗、发改、公安、财政、住建、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税务和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公墓管理和宣传工作。

公墓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并指导本辖区内公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公墓或公墓墓区内建造墓穴,须在红线控制的用地建设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

第六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  公墓在承包到期或虽未到期但确定的墓地用完后,需立即停止建坟活动,墓区实行封闭管理。

第八条   要求建设公墓的,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报告; 

(三) 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初审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审材料和区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区发改、资规、住建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九条  墓穴按不同档次、类别,分区域设置。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生态化、艺术化、标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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