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外〔2022〕23号)要求和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3年度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包括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激励等五类。
二、申报条件
各申报主体应聚焦我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国合基地
1.具有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设有负责国际合作工作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并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专职人员。
3.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并形成具有特色的合作模式和经验。
4.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和资金来源。
5.根据依托单位性质不同,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孵化中心
1.依托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创建。
2.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创新载体,从事孵化中心运营。
3.申报创建单位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孵化器运营的丰富经验及相关人员储备。
4.孵化中心建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满足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充足必要的运营经费。
5.申报创建单位对孵化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渠道使用权,组建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和孵化经验的专业团队,制定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等相关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
6.孵化中心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等方面已有较好的基础与明显成效。
(三)联合实验室
1.中方依托单位应为浙江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外方依托单位应为在国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
2.联合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技术合作领域和方向,双方依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及条件,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物理空间,为联合实验室配备稳定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为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实验设施等支持。
3.合作双方法人依托单位须签署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等,或合作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经法人依托单位批准,就共建联合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投入产出等达成明确共识,并就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4.鼓励已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纳入双方政府间机制性会议讨论议题的相关合作,以及与我省国际友城、签署过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相关机构开展的合作。
(四)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激励
1.申请单位应为浙江省内注册、运营且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
2.申请单位应对海外研发机构形成控股关系,且并购或新设行为发生在近五年内。并购行为以目标企业完成交割时计算起始时间,新设行为以海外研发机构注册时间计算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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