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发展服务办(科),有关企业:
现将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202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官网(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平台建设”-“省级高企研发中心”申报。申报企业请提前告知区科技局,并于2022年8月19日前完成系统填报并提交,逾期无效。
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需要填报的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可截至2022年6月底,相关数据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其他申报数据截至 2021年底。
2、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对企业基本信息及其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情况下将组织实地考察,研究确定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3、联系方式:
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省计算所 陶砾,0571-87054113。
市科技局:高新处 李玉洁,0574-89292528
区科技局:高新科 邬和军,89295722 黄波,89295715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202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通知
鄞州区科技局
2022年8月8日
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202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 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布局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为做好我市202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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