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鄞州区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整合科技资源,加大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其基本范围如下:
1、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科技资源保障平台。公共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协作管理办法,建立管理运行网站,对分布在平台覆盖区域内各级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大型仪器进行整合集成和有效配置,实现资源的协作共享,充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节约用户的使用成本,使仪器设备提供方得到合理的使用收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研发创新和实验协作平台。整合区域内的高校、科研机构(含研发中心)形成研发和实验协作平台,组成新产品研发系统,促进研发机构间的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合作,为产品技术集成创新思想的形成和研发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开展合作研究和委托开发,推动建立与产业间的技术创新联盟。
3、行业(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善区域内行业(专业)技术研发中心(平台)的建设,联结研发和试验协作平台为各行业(专业)提供公共服务,形成系统和完善的行业(专业)技术服务链。
4、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推进具有一定资质的分析测试中心和行业机构提供系统可靠的检测服务,根据委托认证后,出具有行政效力的检测报告;根据委托,提交专业性的分析测试报告;为用户提供检测需求咨询,促进检测机构之间的技术和服务交流。
5、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联合国内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从研发选题到产品销售各环节知识产权服务。公共服务机构重点开展普及专利知识,开展专利代理,提供法律援助,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性指导,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应急公共服务。
6、科技咨询评估服务平台。整合各方面科技资源,为企业提供科技咨询、项目评估、项目(受)代理、培训辅导、财会服务、专项审计等全方位的科技中介服务。
7、科技成果转移平台。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海内外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中心、企业和投资机构形成技术转移网络;联合从事国际技术转移的知名机构、全国技术市场、技术成果评价、交易、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机构组成完善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体系,使平台成为技术与产业的桥梁。
三、补助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三条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分为在我区内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独立注册)和非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非独立注册)两类。
第四条独立注册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利用自身优势,由合作、独建、联建等多种形式,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单位,并能为他方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申请独立注册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鄞州区内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经营期满一年后;
2、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3、场地面积不小于50㎡;
4、主营业务收入(指本细则“第二条”所界定的范围)不少于100万元;
5、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依该规定)8人以上,并有明确的工作(行业)带头人;
6、原则上具备区级资质(资格)及以上的;
7、平台应具有较强的人才、资源综合优势;
8、平台服务方向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服务范围;
第六条申请独立注册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独立注册类);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
4、服务资质(资格)证书、文件复印件;
5、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佐证材料;
6、工作(行业)带头人个人情况介绍或其他佐证材料;
7、上年平台服务项目(内容)清单,包括每项服务的内容或名称、服务单位、服务时间、服务收入及服务收入合计等(含收入证明材料)。
8、上年平台财务收支情况佐证材料(需提供审计报告)。
第七条对独立注册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基本原则是:
具备区级资质(资格)的,补助20万元;具备市级资质(资格)的,补足30万元;具备省级资质(资格)的,补足40万元;具备国家级资质(资格)的,补足50万元。
第八条非独立注册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是指利用企业具有的科技人才、仪器设备等优势,通过合作、委托、授权等多种形式,为第三方提供相应科技公共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申请非独立注册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作依托,平台已工作运行一年(含)以上;
2、有规范的工作运行制度;
3、场地面积不小于50㎡;
4、服务收入(指本细则“第二条”所界定的范围)合计不少于80万元;
5、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依该规定)8人以上,并有明确的工作(行业)带头人;
6、平台应具有较强的人才、资源综合优势;
7、平台服务方向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服务范围;
第十条申请非独立注册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非独立注册类);
2、平台工作运行一年(含)以上佐证材料;
3、工作运行和管理制度复印件;
4、平台授权(委托)的服务资质(资格)证书、文件复印件;
5、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佐证材料;
6、工作(行业)带头人个人情况介绍或其他佐证材料;
7、上年平台服务项目(内容)清单,包括每项服务的内容或名称、服务单位、服务时间、服务收入及服务收入合计等(含收入证明材料)。
8、提供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9、其他。
第十一条对非独立注册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基本原则是:
(一)通过授权(委托)、合作等多种形式,而具备区级资质(资格)的,补助10万元;具备市级资质(资格)的,补足20万元;具备省级资质(资格)的,补足30万元;具备国家级资质(资格)的,补足40万元。
(二)对于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必须具备独立出具法定权威检测报告资格,否则按照授权(委托)单位资质级别资助标准的50%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对独立注册和非独立注册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对于已实施了补助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在其资质(资格)升级时,只实行差额补助。
(二)对签有年度绩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其补助额度和方法按约定执行。
(三)平台级别认定原则上按照各级政府对应职能部门或组织发文为准;区级平台原则上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四、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的基本程序:
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部门用章。
第十四条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业务科室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说明或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即视为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与受理。实行常年申报与受理,每年8月底截止。
五、审核、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申请受理后,区科技局将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第十八条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得补助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在其获得经费补助后,区科技管理部门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其进行检查考评。
六、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补助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资格。
1、有偷税、骗税等行为已经处理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独立注册类)
2、《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非独立注册类)
附件1
宁波市鄞州区
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
申 请 表
(独立注册类)
平台名称:
申请单位(章):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手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报日期: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二○一三年制
一、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简况
科技公共创新 服务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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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建设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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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主要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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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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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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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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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职务/职称 |
电话 |
传真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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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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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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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
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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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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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独立法人单位 |
法人代表姓名 |
学历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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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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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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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万元 |
属 性 |
□股份 □合资 □独资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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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具有独立出具报告资质 □不有独立出具报告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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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有的资质 |
□区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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