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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宁波市鄞州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经信〔2021〕39号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2021年宁波市鄞州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21年宁波市鄞州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

附件

2021年宁波市鄞州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和《2016—2020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6〕158号)等相关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开展,鄞州区2021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为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车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要求且上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三条  2021年在鄞州区范围内销售、上牌和使用,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且安装车载终端远程检测设备,并将相应数据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我区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以及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士;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五条  我区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我区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第六条  非我区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我区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符合我区财政补助政策的新能源汽车,2021年我区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同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其中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3万元。用于租凭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述标准的25%给予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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