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农办(农业科),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质量兴农战略实施,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根据《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规定,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对象为从事种植、养殖活动为主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生产主体,上一年度的农业生产营收占比须30%以上。申请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的农业生产主体应符合《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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