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邱隘镇、姜山镇农业农村办、财政管理办: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鄞农发〔2020〕96号)的相关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应拨付合同价的30%;完成工程量的80%应拨付合同价的 50%。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鄞州政策 >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inzhouqu/yinzhouqunongyenongcunju/2021/0407/316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