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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鄞农发〔2019〕173号

朗读

各有关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根据市府办《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185号)要求,我区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为更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发展,今年将继续开展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复查要求及范围

  各地要积极做好规范化合作社申报和复查工作。新申报和需复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向所在各镇(街道)农办(经发科)提出申请,各镇(街道)农办(经发科)根据规范化合作社创建标准进行验收,提出相关意见后,向区农林局递交《鄞州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及复查验收表》(附件1),区农林部门对新申报规范化和复查的合作社采取逐一检查和抽查,开展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并公布结果。对不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被登记机关注销的、不按规定提供复查材料、拒绝参加复查的取消规范化合作社资格,不再享受规范化合作社称号。今年对2017年度新认定和复查合格的合作社进行复查(附件2)。

  二、规范化合作社创建标准

  为提高我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层次,促进农民合作社提升发展,提升农民合作社的管理运作水平,特制订本标准,各地按照此标准,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一)设立登记合法

  1、农民合作社成立要按照国家、省注册登记规定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必须实际到位入账。2、农民合作社成员及注册资金的变化要按规定及时向工商部门登记变更。3、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农民合作社必须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农办备案,按要求在工商部门网络申报备案系统登记备案。4、制定规范的合作社章程,章程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章程需经全体成员签名;

  (二)成员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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