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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象山县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朗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象山县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见角分进元后)×2倍(单位、个人1:1)。

 

二、职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在象山县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7237元的按27237元计缴。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县政府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上市企业必须全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上述申请受理时间截止至2019年7月18日,申请资料领取和申请受理地点: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33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二楼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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