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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行政事业单位
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精神,制定了《温岭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温岭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三、会议费标准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150 | 100 | 100 | 3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执行。会议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四、会议费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