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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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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34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收票证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一式五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作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代征代售人、扣缴义务人开具的,此联结报缴销给基层税务机关)。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退基层税务机关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通过“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等方式将税款缴入国库,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一式二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一式三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报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三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紫油墨)。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五)《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式四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人),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四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六)《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七)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换版发行。
(八)《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式二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购买单位作报销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或备查(白纸绿油墨);
(九)《税收完税证明》。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
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适用范围: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纳税人通过“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需要完税证明,并持有效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的;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为纳税人开具的;
4.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
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为一联,其用途为:(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情形。
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为一联,仅作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特殊填写要求:
1.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开具本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填开项目应包括“税种、税目(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入(退)库日期、实缴(退)税额”。
2.本完税证明用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应按以下要求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