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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收的建筑物的处置意见
发文机构:温岭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 |
关于对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收的
建筑物的处置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处置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的建筑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财政法律法规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违法用地综合整治清理处置的意见》(温政发〔2007〕159号)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研究,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没收建筑物处置主体。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市国土资源局是行政处罚主体,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对罚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与处置。
二、根据工作的需要,市财政局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对没收的建筑物进行处置。
委托处置内容包括对没收建筑物的作价出售、出租、公开拍卖、没收后拆除及要求当事人腾空、办理申请法院排除妨碍等。
处置没收的建筑物以市财政局的名义作出,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做好相关材料,分类进行处置,超过本《意见》范围进行处置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三、委托处置操作办法。
(一)作(变)价出售(个人建房)。符合作(变)价出售条件的没收建筑物,当事人要求以作 (变)价方式购回,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严格按照《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作(变)价标准》(附件1),予以作(变)价。
(二)符合以招拍挂方式处置的没收建筑物,由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招拍挂有关程序确定拍卖底价和保留价,共同组织实施。中标者凭拍卖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三)出租。建筑物没收后无法办理或者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办理用地等手续的,可对没收的建筑物进行出租,年租金按《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出租标准》(附件2)收取,待能够补办时再予作(变)价处置。
1、承租对象
原则上由违法建筑物的当事人承租,也可由其他组织、个人承租。
2、出租程序
(1)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进行实地踏勘,及时发函给违法当事人或公开向社会出租。做好相关材料,按上述第三条第(三)点意见办理出租手续,签订出租合同;
(2)承租人填写市财政局监制的《承租申请书》,集体土地应经当地村、镇(街道)和安监中队签署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办理出租手续;国有土地由当地镇(街道)、安监中队签署意见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直接办理出租手续;
3、出租期限
违法建筑物没收出租按年收取,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后需续租的,重新签订合同。
4、租金标准
出租建筑物年租金根据建筑物所处地域、位置和建筑面积不同,按不同地区标准执行(见附件2)。
(四)拆除。法律法规只能没收,但实际必须拆除的,可先依法予以没收后,再予拆除。
(五)申请法院排除妨碍。对没收后的建筑物,如需要当事人进行腾空而当事人拒不腾空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以市财政局名义发出限期腾空通知书,对不按期腾空的,以市财政局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排除妨碍,由市国土资源局承办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移送法院。
四、关于没收的建筑物处置的作(变)价收入。没收的建筑物作(变)价款、拍卖款及租金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五、关于处置没收的建筑物补办产权程序问题。除按规定必须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外,对没收的建筑物作(变)价处置后,符合两个规划的补办用地等相关手续,并按转移登记程序提供用地批准文件、浙江省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房屋面积测绘确认书及规划批准文件等材料申报缴纳契税,办理契证及相关产权。
六、备案与监督管理。没收的建筑物依法处置后,市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要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监督,年底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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