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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小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水【2003】87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水利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温岭市小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小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各镇(街道)在试行中如有修改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局工管站。
附件:《温岭市小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 水库(山塘) 验收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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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台州市水利局,市府办,市财政局,各水管站,陈理富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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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3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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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小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
(试 行)
1、总则
1.1 为做好小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使小型水库(山塘)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有据可依,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小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
1.3 小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建工程在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交工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工程建设中经验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1.5 验收工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等。
1.6 小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验收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召集有关单位的专家和领导,组建验收小组,并确定组长,由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工作。
1.7 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小组协商解决,组长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验收小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若有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中明确记载。
1.8 验收资料、报告、鉴定书等按水利部SL223-1999《规程》要求参照执行。
2、分部工程验收
2.1 分部工程验收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2 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主持,项目法人也可委托监理工程师主持,所辖水管站、监理、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3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签证原件应不少于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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