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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温水【2005】35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水利局 |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根据水利部、浙江省、台州市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库、山塘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温岭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岭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制度(试行)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水库 管理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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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台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台州市水利局,温岭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岭市府办,林先华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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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5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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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温岭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山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温岭市境内的小型水库和总库容1万m3以上的山塘,其余山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镇(街道)所管辖的小(一)型水库,其安全由镇(街道)负责。镇(街道)、村所管辖的小(二)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m3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由镇(街道)、村共同负责,以镇(街道)负责为主。
第四条 各镇(街道)对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山塘的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山塘巡查管理人员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山塘的安全实行责任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的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山塘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水库、山塘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水库、山塘的巡查管理和调度运用
第七条 总库容100万m3以上的水库,所在镇(街道)必须建立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10万m3至100万m3的水库,应建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1万m3以上的山塘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 水库、山塘巡查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上岗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巡查管理人员年龄小于50周岁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水库、山塘工程情况,责任性强。
第九条 水库、山塘工程的检查分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专项检查等,巡查管理人员要按照本制度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执行人员签名,以备查考。
日常巡查:主要巡查水库、山塘设施是否完整,面貌是否整洁,管理范围是否有水事违法事件等,巡查管理人员在主汛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当出现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汛限水位时,应加密巡查次数;非汛期每旬巡查不少于二次。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在汛前、汛中、汛后分别进行一次检查。
特别检查:水库、山塘所在范围发生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时,均应及时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山塘的管理要求提出的专项检查。
第十条 水库、山塘巡查管理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按规定的报告方式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表面缺陷和局部问题应在日常检查记录中反映,严重隐患应立即报告,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补报。严重隐患指:
(1)人为破坏水库、山塘建筑物,制止无效;
(2)大坝坝体发生较大沉降;
(3)大坝坝体或溢洪道出现明显裂缝或塌陷;
(4)背水坡突变性出现渗漏水现象;
(5)未处理的渗漏水部位有明显的扩大或漏水水质不清等现象;
(6)发现较大蚁穴;
(7)溢洪道、涵管、闸门、启闭机等排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8)其他可能导致危及水库、山塘安全、稳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报告方式。
(1)在汛期,各行政村须每星期向镇(街道)报告一次巡查情况;
(2)遇连续降雨天气,及时向所属镇(街道)汇报巡查情况;
(3)巡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巡查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镇(街道)报告。发现重大问题应同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特别检查时,应保持联系畅通,并服从有关防汛工作的总体安排。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时,按照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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