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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海镇“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2021-06-28 温岭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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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海镇“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滨政[2009]26号

发文机构:滨海镇人民政府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

《滨海镇“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滨海镇“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2009]28号)精神,我镇将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消除隐患就是保护生命”的观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为我镇“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村(居)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确保我镇公布的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确保三项指标稳中有降,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镇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对象和范围

“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化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制鞋、制衣、彩灯、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同时,通过“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检查各村(居)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四、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当地村(居)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一)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镇经济发展办、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牵头指导,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配合实施。

(二)船舶修造、机械制造、制鞋制衣企业、彩灯企业、冷冻企业、造纸企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工业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镇经济发展办负责,并牵头指导,安监、镇村镇建设办、供电、工商、农技发展中心、消防等部门配合实施。

(三)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新河交警中队牵头组织实施,镇村镇办、安监及相关村(居)配合。

(四)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镇村镇建设办、永安航管站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村(居)配合。

(五)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镇村镇建设办牵头组织实施,规划所配合,其中未报监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由镇村镇建设办牵头组织实施。

(六)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镇村镇建设办牵头组织实施,安监及相关村(居)配合。

(七)电力运行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镇供电营业所,牵头组织实施。

(八)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镇农技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村(居)配合。

(九)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镇经济发展办牵头组织实施,公安、村镇建设办及相关村(居)配合。

(十)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镇农技发展中心牵头并组织实施,海事、公安、安监等部门配合。

(十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镇社发办牵头组织实施,公安、镇村镇办、经济发展办配合。

(十二)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镇社发办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镇经济发展办牵头组织实施,安监、供电、消防等部门配合。

(十四)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镇综治办负责,镇消防中队、工商所、镇社发办按各自职责牵头指导,公安、安监、规划、国土、镇经济发展办、社发办等部门配合。

五、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要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查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范围,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一般隐患应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应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季度末月23日前向镇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市安委办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和督办工作

各地、各相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村(居)、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齐抓共管,克难攻坚,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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