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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海镇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6-28 温岭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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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海镇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滨政〔2010〕42号

发文机构:滨海镇人民政府

 

各村(居):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经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滨海镇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 财务管理制度 通知

抄送:温岭市农业林业局、温岭市监察局。

滨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7日印发

滨海镇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透明度,对村级财务实行“五统一”的管理方式。维护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村民(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五统一”即在坚持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受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以滨海镇为单位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集中记帐,统一建档管理,统一收款收据、统一公布内容和时间。

第二条 健全“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加强对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五统一”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镇政府配备代理会计,各村设立村出纳。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

第四条 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决算编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并进行分析。

第五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年初财务预算方案由村两委讨论提出,再经村民(社员)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中公布。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编制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年终决算要向全体村民(社员)公布。

第六条 各村财务预决算报滨海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滨海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分析,年终对决算要进行审核。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严格实行帐、款分开管理原则,各村现金由出纳员负责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八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第九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各村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2000元以下。超过20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十条 严格控制资金出借。凡发现擅自(未经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讨论)出借款项的,除要立即追回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村出纳必须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序时登记,每日核对,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帐、款相符;代理会计经常性开展对村出纳的现金盘点,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辅导、检查、监督;滨海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查明原因,及时督查纠正。

第十二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确无法收回的欠款,要由村民委员、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意见,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

第十三条 村干部因公外出需预领资金,须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联签批准。公务完毕返村后,其预领款在七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在当地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多余帐户经核实后要撤消归并,对确需开立辅助帐户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帐户。帐户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取消银行存折。严格执行现金使用制度,尽量减少现金支付,和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5000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必须报请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同意。严格坚持帐、款及支票与印鉴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村出纳保管,预留印鉴分别由村文书、村民主任或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代理会计保管。

第四章 财务开支审批

第十五条 健全开支审批制度,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规范审批手续,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制授权审批。

第十六条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

凡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下同)以内的,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1000元—10000元的,由村财务负责人同村书记商量同意后,并先经村书记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最后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并签名;金额10000元—50000元的,由村三套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先经村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并签名,最后由财务负责人注明集体研究审批并签名;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先经村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并签名,最后由财务负责人注明集体研究,审批并签名。在此规定范围内,各村经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召开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自行确定财务审批权限,并报滨海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凡属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证,审批人审批,做到三项手续齐全。

第五章 收支结报

第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完备、字迹不清楚、领款人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不齐全,以及大小金额不相符或有涂改的发票。村财务负责人不准签字,出纳员不准付款,滨海镇会计代理中心不予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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