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切实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虞科计[2006]34号)停止执行。
附: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虞市科学技术局 上虞市财政局 上虞市国家税务局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上虞市统计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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