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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浦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为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组织和职责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镇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   

设在镇卫生院,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上报、控制等措施落实的和医疗救治等各种工作的协调。

3、镇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作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1、建立统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实施方案,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镇卫生院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监督等体系的建设,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护等工作的物质条件,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镇卫生院的建设,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镇卫生院的医疗设施、设备、器械和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4、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并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介绍和推广先进技术。

(三)信息报告

1、组建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本镇与各街道以及社区和村级的信息报告体系。

2、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镇卫生院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上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应急处理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卫生院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技术调查、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本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报镇政府决定。决定启动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2、应急预案启动后,镇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对人员实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
(2)
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
(3)
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4)
临时关闭公共场所;
(5)
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
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7)
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8)
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卫生院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理,统一指挥和调度本镇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设备。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服从镇卫生院的指挥和调度。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卫生管院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治。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予以支援。

6、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临床观察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

7、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来就诊的人员,各医疗机构必须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治疗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8、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管理,改善隔离病区和病房的生活设施和医疗条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疗机构内感染,做好隔离病区和病房的管理。

9、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本镇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群防群控,落实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封锁、家庭隔离观察、经常性消毒、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

 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交通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保证及时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五)奖惩

1、除负有特定报告义务的个人外,任何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相关人员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经证实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2、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有突出贡献的;

(2)在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贡献的;

(3)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3、对违反健康申报规定,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4、对下列情形:

 (1)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2)公共场所不符合消毒防护要求的;

 (3)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2)拒绝卫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检验的;

(3)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4)拒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查、隔离、治疗的;

(5)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6)其他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的。

6、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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