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盖镇政(2004)42号
关于印发《盖北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根据上虞市虞政办发〔2005〕5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了《盖北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村实际,贯彻实施。
盖北镇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八日
抄报:市防治动物疫情指挥部
盖北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反应机制,快速、高效、有序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重大动物疫情病发的,对畜牧业生产、人的健康、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动物疫情。
有关重大动物疫情的具体病种由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态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情况分级确定并通报,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凡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防与处置活动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行政村对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村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镇成立防治动物疫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镇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镇长阵建明、政法文卫副镇长徐立标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姚松富、戴彩珍、钱品尧、陈忠根、王杏木、何金火。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技信息中心,由农业副镇长陈建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计划,掌握工作动态;
(三)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传达领导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四)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活动;
第七条 办公室下设督察组、技术组、应急组、后勤组、宣传组。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工作中要按具体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责任到人。
各部门工作职责为:
(一)农技兽医部门: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点、疫区相关禽只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二)卫生部门:组织做好人禽流感防治工作。当发生人禽流感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三)宣传部门: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
(四)政法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等。
(五)财政部门: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六)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强制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第三章 疫病诊断、疫情确认和报告
第九条 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有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诊断。
第十条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危害程序,对重大动物疫情按C级和C级以上进行分级。C级疫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C级以上疫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绍兴市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辖区内的动物防疫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成员在作出初步诊断后2小时内报告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区域范围、动物名类、数量,死亡和同群动物数量,临订症状、疫源追踪情况和疫情控制措施。
第四章 疫情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C级疫情应急反应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疫病诊断前的应急反应:镇动物防疫领导小组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和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调查,初步诊断。在疫病没有作出诊断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疫情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采取临时性应急控制措施。
(二)疫病诊断后的应急反应: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病确认后。
确认为疫情规模较小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镇领导小组组织村民委员会、畜牧兽医站以及相关单位人员封死疫点,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12小时扑杀染疫和同群动物,拔除疫点,并彻底消毒。确认为疫情规模较大的,镇领导小组在市指挥部领导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2、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
3、组织实施强制封锁措施,封锁令发布后,应当在6小时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有关封锁措施的实施方案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封锁期间,各行政村和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在镇、市两级统一指挥下,按各自职责落实人员和措施。疫点所在饲养场(户)、屠宰场(点)、牲畜交易市场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封锁措施。
4、组织实施强制扑疫措施。在疫情确认后12小时内到疫点现场,组织实施扑疫工作,扑疫工作在市动物防疫指挥部领导下实施。
5、疫情紧急监测:镇要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态势以及控制进展情况每隔24小时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时,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6、解除疫区封锁:疫点、疫区最后一头(只)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在严格消毒后,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第十三条 对C级以上疫情的应急反应:按照市防治动物疫情指挥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疫情预警与防范
第十四条 制定动物疫病免疫计划,预防免疫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疫前不见古人防治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 其他预警与防范参照《上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章 保 障
第十七条 各行政村及有关单位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第十八条 镇已将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监控、动物防疫监督、动物疫情处理消毒、动物强制免疫苗补助、染疫与同群动物扑杀补助、动物防疫基础建设等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镇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同时,建立二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所需的防疫物资储备,包括消毒设施、封锁设施、扑疫物资等。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从事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的一线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在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政策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镇防治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盖北镇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