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乡镇、街道,局属相关科室、单位:
为加强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进一步提升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08年浙江省主要水产品药物残留与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浙江渔业〔2008〕14号)及绍兴市农业局《关于分解2008年浙江省第二批水产品质量抽检任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分二次对全市主要水产品养殖基地(场、户)开展质量抽检。现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抽查产品主要为:我市主要养殖水产品中的淡水鱼、龟鳖、对虾、青虾。抽检对象为纳入2007年、2008年标准塘建设养殖场,名单见附件。
二、抽检数量与抽样要求
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绍兴市农业局要求,我市第一次抽检样品总数为75个,分别为对虾40批次、淡水鱼24批次、青虾5批次、龟鳖6批次。检测项目分别为氯霉素、已烯雌酚,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甲基睾丸酮,硝基呋喃代谢物(AOZ、AMOZ、AHD、SEM)。
抽样对象按随机抽样形式决定,生产现场抽样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将样品送上级业务部门及有关专门检测机构。
第一次抽样在9月15日前完成,第二次抽样时间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要求确定。
三、抽检组织
全市主要水产品质量抽检工作由我局人事科教科牵头,市农林渔牧业行政执法大队、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人员共同承担,相关乡镇街道按实际确定的对象做好组织配合工作。抽样时同时对被抽检者的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进行查看或查问。
抽样检测费用由抽样人员现场结清,被抽检单位或个人不承担检测费用。
四、有关要求
加强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提升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这既是保障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我市水产产业层次,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有关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在本辖区养殖户中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抽检人员开展工作。局属相关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组织实施,确保现场抽样的真实性、抽样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各养殖场要进一步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自觉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监管,对不配合抽检的养殖基地(场、户),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不予发放产地证明,并视情节取消在建标准塘示范项目资格和今后相关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附件:上虞市2008年主要水产品质量抽检名单
上虞市农林渔牧局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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