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卫[2008]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和遏制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构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切实加强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用人单位要强化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防治措施,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有专人负责,促进自律。我局拟建立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管理员队伍,强化企业自身管理。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凡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或因工艺改革等原因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变动的单位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市卫生监督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审核,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及时出具申报回执。
三、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进行,体检资料以“一人一档”的形式建立档案资料。对体检中发现的健康损害等问题,按体检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落实改进并将结果报市卫生监督所。
四、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照《职业病防治法》,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评价制度,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检测,并向劳动者公告有毒有害因素浓(强)度检测结果,自身不具备检测检验条件的,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年内必须完成规定的检测评价工作。市卫生监督所不定期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进行监测,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项目,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治理。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做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六、用人单位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规范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形成一套可操作、易实施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有效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控制现场,采取救治措施,并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开展好对劳动者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劳动者的个人防护意识。市卫生监督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九、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提出监督意见,对监督意见整改不力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