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上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重大化学毒物污染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村(社区)、卫生院、学校、镇属各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按照上级和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要求,做好教育、预防、监测和设施、设备建设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组织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镇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指挥有关部门及人员立即到岗到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2、调配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有关救治工作;
3、紧急调用人员、药品、医疗器械、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其它物资;
4、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5、临时关闭公共场所,对特定场所进行强制消毒;
6、临时停工、停业、停课;
7、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或者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8、对水源、供水设施和食品采取卫生安全控制措施;
9、对危险物品进行强制封存销毁;
10、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刊登或者播放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知识;
11、对本镇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12、其他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二)镇卫生院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监测、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三)镇派出所负责保护现场,撤离疏散有关人员,协助医疗部门救治病人,设立隔离标志,组织泄险等相关措施,配合专业技术机构调查及提供相关情况,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四)工商、供电等部门应立即参与应急救助工作,并依照职责落实措施。
(五)各村(社区)、学校、幼儿园及企事业单位及人群聚集的场所,接到指挥部的指令时,应立即到达现场,按照各自职能严格落实紧急救援措施。
镇属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合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做好现场监测、医学调查、医疗救治、采样、调查、控制、隔离、评价等工作,并接受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督查和指导。
四、信息报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镇政府及本部门的上一级组织报告。初次报告必须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受害人数、事件的分布及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等内容。并要根据突发事件的进展和新发生的情况随时进行后续报告,包括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
(三)镇卫生院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镇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五、应急处理
(一)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企业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保护现场、撤离疏散有关人员、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组织泄险和清洗污染等相应措施,并配合专业技术机构调查,如实提供情况、有关原(材)料、设备、工具和样品,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二)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镇卫生院应当对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危重病人立即送往上一级医疗部门。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对拒绝配合的,由派出所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三)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重大化学毒物污染等突发事件发生,镇政府可以依法设置隔离控制区,并设立隔离标志。隔离控制期限由镇政府决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建筑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向镇卫生院报告,并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四)突发事件发生时,镇突发事件处理指挥部设立专门队伍,依法对出入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或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乘运人员应当接受检疫、服从控制措施。
(五)鼠疫、霍乱、炭疽病人及其它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病人死亡后,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按相关要求进行火化。其它传染病病人死亡后,对其尸体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六)镇卫生院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配备必需的防护设施、设备、用品。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有效的防护衣具,携带相关安全警示仪器设备。
(七)责任单位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八)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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