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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变更
一、变更事项内容
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报资料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地址、企业注册资金等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经县、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单位要求变更的申请书;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专营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审核);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职称证明、简历;
4、股东会决议文件或公司新章程;
5、变更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6、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两本);
(二)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暂定级单位变更名称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并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纯属名称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名称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或公司新章程复印件;
(3)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原为主营造价咨询的,应事先审核);
(4)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涉及资质性质(主、兼营)改变的名称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或公司新章程复印件;
(4)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新主营资质等级证书(专营变兼营);
(6)股东结构、法人及技术负责人需要重新核定(兼营变专营)。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直接受理省属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变更;同时受理经市、县(市)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变更申请。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接收的申请材料当场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当天。
窗口审查接收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不齐全的,在5日内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心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窗口自收齐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窗口审查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变更手续。工作时限:5天。变更后的证件,自准予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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