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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变更
一、变更事项内容
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单位、基桩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转移、企业更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在变更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报程序
检测机构向企业注册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报资料目录
(一)资质转移:检测机构原隶属于某法人单位(质监站或企业),现改制成为独立法人的股份制检测公司,要求将原资质转移到新公司时,新公司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浙建建[1998]33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室资质标准》(浙建建[1998]68号)规定,原单位的技术人员(包括单位技术负责人)、仪器设备等全部转移进入新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符合附件要求(见附件1),且已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的情况进行核查后同意变更的文件;
2、原法人单位关于成立新公司的批准文件或公司章程(其中应含有原检测(试验)室的人员(包括单位技术负责人)、仪器设备的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3、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
5、公司资信证明;
6、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7、从业人员名单;
8、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复印件);
(二)检测机构体制和隶属关系不变,仅单位名称变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检测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企业申请变更的文件报告,须经企业所在地市级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新申领的工商工商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检测机构申请变更的文件报告,须经市级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
3、工作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4、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变更企业注册资本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1、检测机构申请变更的报告,须经市级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验资证明;
3、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
5、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1、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后,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即时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在5日内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主管部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窗口自收齐补正资料之日起为受理。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主管部门。
2、对符合检测机构变更条件的,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在5日内办结并发放证书。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在5日内制作《不予变更决定书》通知主管部门。
附件: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基桩检测机构注册资金规定
附件
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基桩检测机构注册资金规定
检测(试验)机构:
一级:≥150万元
二级:≥100万元
三级:≥50万元
基桩检测机构:
甲级:≥150万元
乙级:≥100万元
丙级:≥50万元
检测(试验)机构同时具有基桩检测资质:(二者不一致时以资质高的为准)
一级(甲级):≥200万元
二级(乙级):≥150万元
三级(丙级):≥100万元
注:币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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