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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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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为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1、对注册在绍兴市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只需在企业注册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绍兴市建管局的规定(绍市建管发[2005]76号文件)交存一笔民工工资保证金,凭注册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存证明和该企业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进虞备案,在我市承接业务时,不必再重复交存民工工资保证金。
2、对注册在绍兴市外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必须在上虞市建筑业管理局指定的专用账户(户名:上虞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30656435010026137519,开户行:建行上虞支行)上交存民工工资保证金(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30万元,其他企业15万元)后,方可办理进虞备案手续,承接建筑施工业务。
3、未办理进虞备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得进入上虞建筑市场参与投标活动。
4、对本地建筑企业交存民工工资保证金,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30万元,其他企业15万元。凡在我市交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应与我局签订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协议,以利于加强市场监管。
5、本办法自2005年10月8日起执行。
附件:上虞市建管局与相关企业签订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支付管理协议。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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