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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建设局二○○七年法制工作要点》的
通 知
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便民中心建设窗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城市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经局领导同意,现将《上虞市建设局二○○七年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上虞市建设局二○○七年法制工作要点
二○○七年我局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建设系统中心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切实履行建设法制的各项职能,为构建宜居创业和谐城市提供法律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政府部门加强自身建设,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要在去年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继续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调整充实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力量,经常分析研究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求新对策,各科室、执法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2、继续实行行政执法目标管理。根据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的实际,修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并细化行政执法责任,做好执法责任书签订工作,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同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各科室、单位及执法人员的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3、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努力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制度,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1、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落实八项配套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不断完善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对挖掘、占道、户外广告设置、房产登记发证、商品房预售等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利用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经常分析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措施、新对策,确保建设行政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权力和义务。
2、做好行政许可的自检评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定期、不定期地对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包括委托许可事项)进行评查,减少和避免违法行政情况的出现,提高行政许可和审批质量。
3、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梳理工作。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或取消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界定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1、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作。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启动前置性审查程序,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逐一进行反馈。继续推行疑难案件联审制度,特别是加强对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所有权注销等案件质量的把关和审核工作。
2、继续抓好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讼请求,认真做好答辩及应诉工作,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
3、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许可行为备案制度等执法监督制度,切实纠正和避免各种违法行政现象,严格依法行政。
四、结合实际,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清理工作
围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构建宜居创业和谐城市的目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上报工作,争取以市政府名义发布《上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上虞市城区化粪池统一管理办法》、《上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上虞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上虞市户外广告、标志占用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等5只规范性文件;以局名义出台《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检查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继续清理本局职能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程序、条件等规定,并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做好相关文件的修改、发布工作。
五、围绕“五五”普法,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五五”普法干部读本》的学习、考试工作。要根据上级普法领导小组的要求,有重点地做好建设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五五”普法干部读本》的学习培训、考试工作。公务员、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参学率、参考率达到95%以上,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认真抓好以局系统中层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重点的普法教育工作。依托党校阵地,举办《合同法》和仲裁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搞好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氛围。组织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新出台的《物权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3、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考核制度,组织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工作,参考率、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