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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卫生局关于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操作暂行办法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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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院卫生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内设科室行政许可职能归并要求,为切实规范和完善我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明确审批责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和便民高效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共十二项: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三)放射诊疗许可;

(四)医师执业注册;

(五)护士执业注册;

(六)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七)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九)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十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

二、实施年检年审事项共四项: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二)放射诊疗执业许可证校验;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年检;

(四)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

三、行政许可实行“一窗制”,本局行政许可科负责全部行政许可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入驻市便民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负责卫生行政许可咨询、受理,组织现场审核,根据授权分级报批,按审批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全部行政许可项目做到“一个窗口进出”。

四、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放射疹疗许可、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等行政许可项目实行技术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项目由医政科负责组织,放射疹疗许可、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等项目由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并出具技术评估意见,行政许可科根据技术评估意见、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卫生行政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共设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分管局长、窗口首席代表四级,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批以会议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其他个人审核以签署意见形式存档。

(一)局长办公会议行政许可职责和权利:

1、负责行政许可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的确定;

2、新增配置床位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

5、其它有关行政许可工作需要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局长权限与职责:

1、负责行政许可统一领导和相关重大事项的决定,督促执行审改办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

2、新增未配置床位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核;

(三)分管局长权限与职责:

1、负责行政许可具体领导工作,协调相关业务技术部门,组织执行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交付的有关行政许可任务;

2、大型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3、大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4、日供水量2000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核。

(四)窗口首席代表的权限与职责:

1、局授权行政许可科负责人为窗口首席代表,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二名业务骨干为审查员,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许可日常管理,并行使在授权范围内的审批权力;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放射诊疗许可;

4、医师执业注册审核;

5、护士执业注册审核;

6、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核;

7、中小型食品卫生许可审核;

8、中小型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审核;

9、日供水量2000吨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核;

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核;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12、放射诊疗执业许可证校验;

1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年检;

1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

六、全市乡镇行政许可审查实行协办制度,市卫生监督所基层分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初审、报批、代发证等协助工作。

七、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

即办件办理程序:受理—资料审查—当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承诺件办理程序: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分级报送审核)—承诺期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八、市便民中心卫生局窗口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申报,窗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书面审核或组织现场勘察后,对符合基本申办条件的事项当日按《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文书作好登记。窗口对受理的项目,根据性质按即办件和承诺件程序分别办理。

九、现场审查由窗口根据申报项目性质分为自行组织现场审查、委托协办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和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单位组织进行技术评估三类。现场审查或技术评估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组织现场审查的相关科室、单位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出具评估报告,对作出现场审查结论的责任人员全部签署意见。

(一)须进行技术评估的项目: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放射诊疗许可;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5、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6、公共场所卫生证核发;

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

上述项目技术评估科室、单位应在收到行政许可科通知后的2天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二)委托协办人员现场审查的项目:

1、小型的食品卫生许可;

2、小型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十、现场审查或技术评估如符合许可条件,审查或评估人员按要求制作相关文书,并提出具体许可意见,包括许可项目、经营方式、许可期限、许可性质等;如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即时提出书面改进意见,申请材料按退回件处理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申办者改进后再次作出申请按新受理件处理。

十一、本办法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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