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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卫生局关于执行《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规范》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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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规范》,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规范》,市卫生监督所按规范开展本市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监控、处置工作,制定相关的计划,组织协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共同参与做好职业病危害的监控、处置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查,在收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治理措施报告市卫生监督所;收到体检结果、职业病诊断结果报告之日起5日内报市卫生监督所。

三、在本市辖区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规范》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职业病危害信息报送市卫生监督所。

四、各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诊、检查发现疑似急性职业病的,应立即电话报告市卫生局,并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上报市卫生监督所。

五、市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并依法处理。

     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报告的职业病危害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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