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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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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

医疗活动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近来,发现有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店内以“健康咨询”、“义诊”等名义雇用推销人员或医务人员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夸大病情,误导、诱骗消费者,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由此所导致的贻误病情、误诊误治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和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内以“坐堂医”、“义诊”、“医疗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医疗活动或以此方式进行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宣传促销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单独或与其他机构、组织共同发起的“义诊”、“医疗咨询”活动必须按照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药品零售企业组织开展各种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性义诊活动,应在开展义诊活动15—30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到市卫生监督所备案,并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立的预防保健机构。参加义诊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按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核准的执业范围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进行义诊活动。

四、组织义诊的药品零售企业到市卫生监督所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2、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用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3、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4、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5、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交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五、各药品零售企业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清理整顿,规范经营行为。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凡是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义诊;

2、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3、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它商业活动;

4、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范围等;

  5、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6、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上虞市卫生局        上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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