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绍兴市卫生局印发的《医疗机构用量较大药品和异常波动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严格禁止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希各单位结合实际,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要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2006年1月底前报局纪委;同时认真填报《上虞市卫生系统药品采购销售情况一览表》,做好每月向局纪委报告工作(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加强教育管理,严格禁止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要持之以恒抓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心药品“回扣”行为。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购销管理情况的督查力度,对违反“规定”情况予以严肃查处,并把“规定”执行情况列入各医疗单位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下载:虞卫[2006]167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