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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二院、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直各镇(街)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省卫生厅印发的《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用药目录》),是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按照乡村医生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执业范围而制定的。《用药目录》的贯彻实施,是规范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确保农村居民用药安全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二院、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要切实做好《用药目录》的学习、培训、执行工作,及时召开本辖区乡村医生例会,全面传达,并将《用药目录》中的药品进行药理学知识培训,使乡村医生掌握这些药品的适应症、药物、药代动力学、用法用量、副作用、禁忌症等。

二、及时清查,严格调配。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在《用药目录》实施前定期对各村卫生室的临床用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在《用药目录》外的药品,要进行造册登记,限时处理。各乡镇(街道)中心药库、医药供应商在调配给乡村医生药品时,须严格按《用药目录》要求调配,未列入《用药目录》范围内药品从5月1日起不得调配使用。

三、规范用药,依法监督。从2006年5月1日起,各乡村医生必须按照《用药目录》所列药品,按适应症、剂量及疗程严格规范使用,未核准开展输液项目的,一律不得开展输液业务。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用药的监督和管理。乡村医生使用《用药目录》以外处方药品的,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6]28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虞卫[2006]4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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