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发改价(2008)64号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为合理调控石油液化气价格,兼顾经营企业利益和用户经济承受能力,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管的通知》(浙价电[2005]48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综合差率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综合差率管理。销售价格以实际进价加运杂费和综合差率制定。运杂费按每吨100元计入,综合差率根据实际进价分档确定,实际进价在6000元/吨以下的,综合差率规定为9%—10%;实际进价在6000元/吨(含)以上的,综合差率规定为8%—9%,具体计算公式为:销售价格=(实际进价+实际运杂费)×(1+综合差率)。
二、为使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当液化石油气进价变动幅度小于每吨100元时,零售价格不作调整。
三、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必须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保证质量,严禁掺杂使假,短斤缺两,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五、本通知自二○○八年九月十日起执行,原虞计物(2004)2号文同时废止。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