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民〔2009〕50号
上虞市民政局 上虞市财政局关于下拨二○○九年度
第二季度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文件、虞民[2007]87号精神,经审核后确定把2009年度第二季度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下拨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每年度医疗补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后按不同对象给予补助。七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补助75%;七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补助65%;烈属补助85%;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5%;病故军人遗属补助65%;抗日战争复员军人补助75%;解放战争复员军人补助65%;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后入伍的参战人员补助55%。
二、发放手续。将补助对象的名单及金额在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内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将款项划到民政专户,然后由民政办开具三联单到户,并通知医疗补助对象携带身份证、优待证及印章到所在地的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领取。
三、发放要求。此款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移用、挪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款列预算内“抚恤支出”。
附:二○○九年度第二季度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发放名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